举报须知 | |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1.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