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 党纪处分的基本遵循
纪律是党的生命,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对于维护纪律权威乃至党的权威至关重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总则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五项原则。
因此,执纪部门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确保处分决定不失公允、处分效果立竿见影。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执行纪律的基本遵循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在执行纪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重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违纪事实的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违纪事实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做好纪律处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查处违纪问题必须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不能装聋作哑、避重就轻,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任何人不得隐瞒、简化、变通。”
因此,实施党的纪律处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折不扣地忠实于事实真相,对各种证据进行系统、周密、严谨、准确地分析,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基本依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恰当给予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为依据,随意取舍、随意夸大或缩小;更不能捕风捉影、似是而非,把没有确凿证据和事实支撑的问题作为依据。必须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尊重事实,不添枝加叶;直面问题,不掩盖粉饰,真正做到讲党性,讲纪律,讲政策,讲原则。对违法违纪的,该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处分,该给予法律制裁的坚决制裁。如果审查的结果是事实不存在,或没有线索反映的严重,就要予以澄清,或给予恰当的处理或处分。
定性量纪的准确性
定性量纪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如果定性量纪不准,就无法做到处理恰当。对违纪行为的定性量纪,必须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的行为,将违纪事实同有关规定来衡量、对照,正确判断是非,准确定性量纪,准确把握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把握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准确把握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作出合适、妥当的处理,做到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做到没有特殊、不讲例外,一把尺子量到底,该处分的处分,该曝光的曝光,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严肃处理的决不降格以求,体现有纪可依、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坚决维护纪律权威。
区别对待的针对性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既要“严肃慎重”,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慎之又慎,决不草率从事;又要“区别对待”,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要注意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区分违纪性质、区分违纪后果、区分违纪责任、区分认错态度,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和免予处分的规定,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此,新《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原则”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故意违纪或过失违纪、共同违纪或集体违纪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树立正确的执纪导向,营造警示违纪者、惩治贪腐者,宽容失误者、鼓励探索者的良好社会氛围。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区别对待”是基于对客观事实具体差异性的准确界定和把握,这既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也与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的,绝不能成为执纪失之于宽、松、软的借口。必须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和政策红线,在严格的程序和纪律约束下,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被审查干部的行为。
有错必纠的及时性
坚持“有错必纠”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纪律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少违纪案件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尽管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经过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集体审议、批准、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但仍可能因为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党纪、法规、政策和处理上出现一些偏差。
同时,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党纪规定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纪律审查工作面对的形势更加复杂。如违纪人员身份的多元化、违纪性质的多样化、违纪领域的多地域、多系统等等,都给纪律审查包括党纪处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致使工作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直面存在的偏差或失误,做到“有错必纠”。党纪处分要不要纠正,要看有没有错;纠正到什么程度,要看错到什么程度。只要发现差错,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情况下,无论是哪一级作出的决定,都要坚决、及时纠正。要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无错不纠”的原则,慎重做好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以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对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2条规定:“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 崔利民)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2016-03-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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