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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运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日期:2016年04月11日 09:29  点击:[]次

精准把握运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为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央纪委提出了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运用谈话函询、了结等多种方式,快进快出,快查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减少了腐败问题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增量。同时,在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各方面能力均得到了明显提升。

然而,也应当看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把握不精准、运用不灵活的现象,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时存在的不足

对五种处置方式的内涵理解不深不敢大胆运用。从纪律审查工作实践来看,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处置方式的提出背景、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还不够深刻,动作迟缓,对五种处置方式特别是“谈话函询”的使用效果心存顾虑,畏手畏脚,不敢大胆使用,影响了五种处置方式的使用效果。

对五种处置方式的关系把握不准不会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既相互独立,又可相互转换。工作中发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处置方式之间的逻辑关系把握不准,认识不全面,存在非此即彼,先入为主,简单机械运用,方式单一,不会根据案情发展灵活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方式的问题,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五种处置方式的使用效果缺乏评估考核不能严格使用。五种处置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不经集体研究,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有的是哪种方式简单就用哪种方式,哪种方式能尽快办结就选哪种方式,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效果到底怎么样,缺乏评估检验机制,有悖于出台五种处置方式的初衷。

五种处置方式的运行缺乏有效保障不能高效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换,需要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支撑。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从问题线索受理、管理、审查到审理整个过程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和程序;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制度交叉,程序重迭,手续繁琐,影响了五种处置方式的规范高效使用。

如何准确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

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正确对待五种处置方式。五种处置方式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深刻内涵,要从宏观和具体层面来把握。具体讲,就是要把五种处置方式放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严峻形势和复杂任务的背景中考虑,放到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层面来理解,放到“转方式”的要求中去把握;要深刻理解每一种处置方式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同时,要反对那种“对问题线索都采取拟立案或初核的方式,才是严惩腐败”的错误思想。严惩腐败并不排斥纪律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相反只有正确灵活运行五种处置方式,才能真正体现中央纪委对纪律审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五种处置方式是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要全面广泛地运用到纪律审查工作之中。同时,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力争用最有效的方式、以最快的效率,收到最好的效果。工作中,对巡视组移交、上级要结果、领导批办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对“三种情况”、“三个时间节点”和“两类人”的问题线索要快速办理。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要加紧办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最大限度减少腐败问题存量,遏制腐败问题增量。

强化质量把关,高标准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建立问题线索分析研判机制。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不同,往往会造成审查结果大相径庭,因此要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集思广益,根据案情灵活选用处置方式,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避免问题线索流失。建立问题线索评估考核机制。从纪律审查的方式、完成时间、使用效果等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对那些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能按时完成、效果不佳的,要在考核中扣分,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问题线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以案谋私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加强服务管理,规范运用五种处置方式。问题线索处置涉及信访、案管、审查和审理等部门,要对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管理,针对五种处置方式运用中的制度漏洞和程序缺失问题,健全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和程序,对那些重复的制度、繁琐的程序进行删减。同时,对问题线索的数据统计实行一个部门办理,一个声音对外。建立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转化机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之间转化的要求和程序,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现无缝对接。建立暂存和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二次启动机制,以解决运用暂存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具备审查条件后怎样进行纪律审查的问题,以解决谈话函询后发现违纪事实与违纪对象当初的说法不一致如何进行纪律审查的问题,让五种处置方式在制度和程序的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副书记王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01-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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